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xié)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義務的,對于貸款人關于借款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司法解釋認為,應以義務人同意履行原債務作為事后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要件,理由在于:從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制度的價值取向進行分析,該制度是對義務人進行保護的制度。由于訴訟時效期間完成、義務人已享有權利,故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放棄實質為對義務人重新確認債務行為的認定,而由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已取得權利,故對于權利的喪失和放棄的認定條件應相對嚴格,以實現(xiàn)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這需結合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內涵進行分析。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內涵是義務人得拒絕履行訴訟時效完成的債務。因此,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應為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僅為承認,并不能表明其愿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完成的債務、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從正確認識“承認”的內涵角度進行分析,也可得出該結論。在司法實務中,下列情形可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第一,債務人以口頭方式向權利人明確表示其愿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第二,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或者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其實質是義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使效力不完全的債務回復為效力完全的原債務。第三,債務人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提供擔保,自然可理解為其愿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故應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該擔保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提供擔保,也可以是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在認定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下,該擔保應為債務人同意的擔保);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方式。第四,債務人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在該情形下,履行債務的后果當然由委托人即債務人承擔,故該情形應認定為債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第五,債務人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當然,此以義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為條件,如不構成該要件,則為義務人自愿履行行為。第六,債務人自愿用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抵銷債權人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
(2006)民立他字第10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是否屬于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原債務的履行進行重新確認問題的復函》答復:我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所稱“對原債務的確認”,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并愿意繼續(xù)履行債務。你院請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3月向債務人臨泉縣供電局發(fā)出的“貸款對賬簽證單”,其名稱和內容均無催收貸款的明確表示。臨泉縣供電局局長在“貸款對賬簽證單”上簽署“通知收到”,表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貸款對賬簽證單”,但不能推定為其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貸款對賬簽證單”簡單理解為就是《批復》中的“催收通知單”,也不能把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和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視為對原債權債務的履行重新達成了協(xié)議。我院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少數(shù)人意見(少數(shù)人意見認為:從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fā)出的“貸款對賬簽證單”的內容看,沒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而臨泉縣供電局局長在“貸款對賬簽證單”上簽署“通知收到”,其意思表示并不明確,不能表明有償還欠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規(guī)定精神)。借貸雙方對逾期債務進行重新確認,是一個雙方法律行為,只有雙方對履行原債務達成一致,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才能認定成立了一個新合同,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有明確的催收表示,應結合文書的名稱和內容綜合判斷,二是逾期催收通知應得到債務人的認可和同意,有愿意繼續(xù)履行的意思表示。上述相關司法解釋要義均系建立在訴訟時效期內提出權利主張。本案簽收人簽收時注明“建始縣市場開發(fā)服務中心已注銷,原資產移交到建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該注明內容不能推定債務人具有愿意繼續(xù)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該簽收行為不引起案涉借款訴訟時效中斷。同時,《訴訟時效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故此,恩施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關于本案訴訟時效應綜合適用法釋(1999)7號、法釋(2001)12號、法釋(2011)144號有關規(guī)定的意見,不應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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