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解釋明確:除涉駕駛機動車刑事犯罪外,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另行民訴也不行!
前言: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與2012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比,2021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作了實質修改的條文超過200條。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除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案件外,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限制。
最新規(guī)定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二百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jù)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 理解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節(jié)選)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通常高達七八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是否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一直是爭議焦點、難點。2003年之前,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理解為精神損失,均不在附帶民事訴訟判賠范圍,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首次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但是,此規(guī)定是否適用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一些地方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判賠“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導致“空判”問題突出、調解難度增大、纏訟鬧訪凸顯,影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在2006年的“五刑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在總結講話中首次提出:“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根據(jù)。”《2012年解釋》制訂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問題作了重點審議、研究,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限制。此后,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行《2012年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整體實施良好。但是,關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問題的爭論一直存在!傲虝鄙希罡呷嗣穹ㄔ涸侯I導在總結講話時再次強調,要求嚴格執(zhí)行《2012年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整體看來,不判賠“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無力賠償以及“空判”所引發(fā)的系列問題等而“不得已”作出的務實選擇。此次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應當作出適當調整。經(jīng)進一步認真研究,綜合考慮司法實踐情況,《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維持《2012年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變,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薄胺缸镄袨樵斐杀缓θ巳松頁p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薄榜{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薄案綆袷略V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簡而言之,除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案件外,“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限制。主要考慮: 其一,根據(jù)法律、法理以及我國的法文化傳統(tǒng),對附帶民事訴訟不應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標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jù)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倍鶕(jù)有關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對民事侵權行為,還可判令被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純民事訴訟存在明顯不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二者不能適用相同賠償標準。立法對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純民事訴訟的賠償責任作出不同規(guī)定,是與兩類不同訴訟的性質和我國的法文化傳統(tǒng)相適應的。單純民事案件,責令被告人作出相應賠償,是對被害方進行撫慰、救濟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擔相應更重的賠償責任;由于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應賠償。而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同,被告人不僅要在民事方面承擔賠償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既是對犯罪的懲處、重新犯罪的預防,也是對被害方撫慰、救濟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殺人案件為例,如判處被告人死刑,實已讓其“以命抵命”,顯然不應再要求其作出與單純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損害賠償,否則勢必存在雙重處罰的問題。傳統(tǒng)上“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念、做法,正是根源于此。 其二,應當深刻認識我國國情與其他國家存在的重大差異。有觀點提出,在一些發(fā)達國家,因犯罪行為引發(fā)的賠償和單純民事賠償適用的是同一標準。在這些國家,被告人也大多無力賠償,也存在“空判”問題。因此,我國沒有理由“特殊”。這種觀點沒有充分認識其他國家在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司法權威方面與我國存在的巨大差異:在發(fā)達國家,由于有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害人國家救助工作開展早、力度大,被害方往往無需寄望被告人作出賠償,國家會給予其生活救濟;由于能得到國家的救濟,即使形成“空判”,也不會引發(fā)纏訟鬧訪問題。而我國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判決得不到執(zhí)行就會引發(fā)申訴、上訪,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 其三,按單純民事案件的經(jīng)濟賠償標準判賠導致“空判”現(xiàn)象突出,嚴重影響案件的裁判效果。如依照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判賠,則意味著,對命案,被害人是城鎮(zhèn)居民的,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多則高達上百萬;是農(nóng)村居民的,一般也要賠七八十萬元。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絕大多數(shù)經(jīng)濟狀況差、賠償能力弱,有的被執(zhí)行死刑或者其他刑罰后,更無法承擔如此高額的賠償責任,相關判決往往成為“法律白條”。據(jù)調研,凡套用民事標準判賠的,賠償?shù)轿宦识紭O低。 其四,賠償標準過高,實際極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矛盾化解。表面上看,設定高額賠償標準似乎對被害人有利,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而被害方的期待、“要價”又過高,遠遠超過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導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賠的被告人親屬索性不再代賠,結果導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賠償,“人財兩空”。嚴重犯罪中這種情況尤為普遍。賠償數(shù)額虛高,還導致附帶民事調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難度大大增加。套用單純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確定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數(shù)額,常常使被害方對巨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額賠償,就認為其沒有悔罪誠意和表現(xiàn),以致民事調解工作、矛盾化解工作根本無法開展。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法發(fā)〔2016〕16號),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金額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從實踐調研的情況看,國家給予司法救助金額一般在幾萬元左右。如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納入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兩者相差懸殊,顯然救助工作也無法發(fā)揮實際作用。 其五,對《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正確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有觀點據(jù)此認為,對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標準。經(jīng)研究認為,對該條規(guī)定應當準確理解,應當將該條規(guī)定和《民法典》第十一條規(guī)定結合起來分析!睹穹ǖ洹返谑粭l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該條吸收了原《侵權責任法》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并作了擴充)犯罪是嚴重的、特殊的侵權行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專門規(guī)定這種侵權行為的基本法。顯然,處理犯罪行為的賠償問題,應當優(yōu)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不應當適用主要規(guī)定民事侵權的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 其六,《2012年解釋》施行八年多來,有關規(guī)定在促進附帶民事訴訟達成調解、保障被害方獲得實際賠償?shù)确矫姘l(fā)揮了良好效果。此次征求意見過程中,絕大多數(shù)意見建議維持原來的解釋規(guī)定。 根據(jù)《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同時結合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工作實際,司法適用中應當注意:(1)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在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和數(shù)額不受限制。應當盡可能通過調解,使被害方獲得實際賠償。(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則應當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為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yè)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賠償能力很低的實際,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除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的以外,原則上不應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shù)姆秶?/span>(3)對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要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4)對符合條件的被害方,可以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給予相應國家救助。
【來源:法眼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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