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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合同履行法律指引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能作為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責事由? 答: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導致大規(guī)模的交通不便、工廠停工,直接導致政府出臺各項管控、防控措施,構(gòu)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是,是否可以免責,需要考慮在疫情影響下,合同目的能否實現(xiàn),不能一概而論。 2.作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合同一方,如何運用不可抗力來減少疫情影響的損失? 答: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如確實無法避免不可抗力的影響,合同當事人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及時減損、通知義務,同時要注意固定、收集證據(jù),特別是違約方應當注意收集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關聯(lián)性證據(jù)、不可抗力的證明文件及疫情之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往來溝通的書面材料。 3.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履行的,應怎樣向合同相對方履行通知義務? 答:當前疫情之下,如導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對方。如未能進行約定,可通過常用的聯(lián)系方式通知,如電子郵件、釘釘、短信、微信等方式,但不論以何種方式通知,均應妥善保存通知的原始憑證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jù)。 4.如何應對合同相對方借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惡意違約? 答:如合同相對方以本次疫情為借口惡意違約,企業(y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積極應對:一、充分了解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疫情發(fā)展情況、政府管控措施、人員復工情況等疫情相關的信息,以便判斷其受到的實質(zhì)影響及損失情況;二、與對方保持溝通,盡量搜集、固定證據(jù);三、疫情結(jié)束后積極主張己方權利,就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5.合同繼續(xù)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應如何處理? 答:可以援引情勢變更、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的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jié)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6.合同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怎么辦? 答:由于“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引法律規(guī)定,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7.企業(yè)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正常還貸付息,怎么辦? 答:疫情期間,企業(yè)的金融借款仍應按約歸還,但如受疫情影響嚴重,導致此前的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發(fā)生困難的,建議企業(yè)主動與金融機構(gòu)溝通、協(xié)商,并向金融機構(gòu)提供相關因發(fā)生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金融借款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證據(jù)(如各級政府放假、停工通知,無法開工造成企業(yè)生產(chǎn)不能正常進行,資金緊張的原因,疫情后續(xù)影響等),就還貸付息事項雙方另行約定,以避免企業(yè)因貸款本息未按期償還而被納入逾期不良信用信息系統(tǒng)之內(nèi),并密切關注當前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及相關貸款銀行出臺的相關政策。 8.普通制造企業(yè)、加工企業(yè)因此次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制造、加工合同標的物,應該怎么辦? 答:因防疫需要,地方政府禁止、限制復工,交通管制等導致出賣人、承攬人不能及時制造、加工合同標的物或不能及時交付合同標的物,該制造企業(yè)、加工企業(yè)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買受人或定作人未依法解除合同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應當受領標的物并支付價款。 9.普通服務業(yè)(餐飲、旅游、住宿)因疫情、政府禁令而不能履行服務合同,應該怎么辦? 答:由于疫情的影響或出于疫情防控的必要地方政府采取限制非本地人員進入本地導致餐飲、旅游、住宿等行業(yè)無法提供正常的服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服務接受者和服務經(jīng)營者均可依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請求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