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為父母修繕墳墓是一種文化習俗的傳承,也是親屬對逝者寄托哀思和懷念的一種方式。兒子為亡父修繕墳墓以寄托哀思本無可厚非,可在修繕時侵害了其他親屬的權(quán)利,那就會招來鬧心的“官司”。近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上世紀70年代,王爹爹與被告王某輝的生母結(jié)婚,并生育了王某輝,后王某輝的生母去世,被安葬在王爹爹的老家。1991年5月王爹爹與原告李某登記結(jié)婚,于1993年生育一女王某雪。2019年3月29日,王爹爹去世。王爹爹去世后,李某、王某輝、王某雪因王爹爹骨灰安葬地點等事宜產(chǎn)生分歧,王某輝擬將骨灰運回老家與其生母合葬,王某雪想就近購買墓地便于祭拜。經(jīng)親朋好友調(diào)解,2019年3月30日,王某輝向李某作出書面承諾,內(nèi)容為:“將父親安葬于生母墳旁,留一定距離,并且在父親墳另一側(cè),留出繼母百年之后安葬位置。”李某、王某雪遂同意將王爹爹骨灰運回老家安葬。王某輝雇請家族人員幫忙,在老家其生母墳墓旁邊,將王爹爹骨灰安葬于此,并將新墓與舊墓“圓(堆放)”成一個新的墓頭。李某認為王某輝違反承諾,將王爹爹骨灰與其前妻即王某輝生母合葬,損害了李某作為王爹爹配偶的合法權(quán)益,遂將王某輝訴至法院。
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逝者骨灰具有一定的人格屬性,是逝者配偶、子女等親屬對逝者寄托哀思和懷念的載體,骨灰安葬地點及方式對逝者親屬的人格權(quán)益具有一定的重要影響。本案中,逝者王爹爹是王某輝、王某雪的父親,也是原告李某的配偶,王某輝等人均有對王爹爹骨灰的管護、瞻仰、祭奠等權(quán)利,均有權(quán)選擇和確定王爹爹骨灰的安葬地點及方式。王某輝出具的承諾書,實質(zhì)為承諾暫不將王爹爹與其前妻即王某輝生母合葬。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按照當?shù)亓曀,完整意義的夫妻“合葬”,是將后逝者骨灰安葬在先逝者墳墓的近旁,墓穴之間掏通,以紅繩相連,再“圓”成一個墳頭。王某輝違反其于2019年3月30日的承諾,違背李某和王某雪的意愿,將其父親王爹爹的墳墓與其生母的墳墓“圓”成一個墓頭,已然達到了在一般人看來,其將二人“合葬”的實際效果和目的,損害了李某作為王爹爹配偶的人格權(quán)益,應當向李某承擔侵權(quán)責任。原告李某訴請王某輝向其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李某還訴請被告王某輝停止侵害,作出有效補救措施,鑒于逝者王爹爹骨灰安葬事宜已全部完成,且并不違反我國殯葬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故該項訴訟請求有違民俗及殯葬制度,不應支持。
綜上,襄州區(qū)法院判決王某輝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就其將王爹爹墳墓與其生母墳墓堆放成一座墳頭的合葬事宜向李某作出書面的賠禮道歉,具體書寫內(nèi)容以法院審核為準。
一審判決后,王某輝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襄陽中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輝的生母去世后,王爹爹與前妻的婚姻關系在其前妻死亡且王爹爹再婚時已經(jīng)終結(jié)。王爹爹與李某登記結(jié)婚,即王爹爹生前與李某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此情況下,如王爹爹生前未有特別聲明,將其與前妻合葬,必然影響王爹爹再婚配偶李某的身份利益。王某輝因王爹爹骨灰安葬地點與李某、王某雪產(chǎn)生分歧后,向李某作出“將父親安葬于生母墳旁,留一定距離,并且在父親墳另一側(cè),留出繼母百年之后安葬位置”的書面承諾,屬于其雙方協(xié)商達成的共同意見,王某輝應當遵守,F(xiàn)王某輝將王爹爹與前妻的墳墓“圓”成一個墳頭,有違誠信,足以造成對李某人格權(quán)的侵害。一審認為王某輝的行為構(gòu)成侵權(quán)并判決王某輝向李某書面賠禮道歉處理適當。遂判決駁回了王某輝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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