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起實施!最高法調整中級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大幅調高受案起點金額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發(f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大幅調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起點金額!锻ㄖ纷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為適應新時代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準確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規(guī)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事審判職能,現(xiàn)就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問題作出《通知》。
《通知》明確:“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通知》明確:“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薄皯(zhàn)區(qū)軍事法院、總直屬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根據(jù)《通知》的規(guī)定:“對新類型、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jù)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通知》指出:“本通知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適用于知識產(chǎn)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薄白罡呷嗣穹ㄔ阂郧鞍l(fā)布的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關于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曾發(fā)文予以調整,并于2018年發(fā)文對部分(黔、陜、甘、青、寧、新六個省級行政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又作出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調整大幅調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起點金額。以廣東省為例,依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文件的規(guī)定,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qū)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qū)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來源: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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